第四章组织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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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,常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第一届三次理事会议 在常州金陵江南大酒店召开, 22 家理事单位 28 名理事代表到会, 常州市 工业与信息化局副局长沈新峰 、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公室处长周峥 、 常州 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理事长杨森茂 、 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吕红兵 、 协会秘书长 王宏才等出席会议。
常州市半导体协会成功召开第一届三次理事会
【概要描述】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,常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第一届三次理事会议 在常州金陵江南大酒店召开, 22 家理事单位 28 名理事代表到会, 常州市 工业与信息化局副局长沈新峰 、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公室处长周峥 、 常州 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理事长杨森茂 、 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吕红兵 、 协会秘书长 王宏才等出席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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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会员大会
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《章程》。
(二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。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、(常务)副理事长、理事长。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(五)审议监事工作报告。
(六)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会员大会,每1年召开1次。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七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5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原则上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%。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理事会
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/3。
第二十条单位理事的代表,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,报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如担任副理事长、理事长等职务的,一并调整,任期不变。
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。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。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。
(四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。
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(六)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和理事长。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。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选举副理事长和理事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;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经理事长或者 50%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负责人
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德才兼备素质好。
(二)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三十二条理事长或理事会授权的副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。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。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。
(五)提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交理事会决定。
第三十四条 在闭会期间或在理事长授权下,授权的副理事长行使理事长职权,协调协会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。
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、理事会授权的副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。
(二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。
(三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。
(四)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。
(五)提名专职人员的聘用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。
(六)处理其他事务。
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监事
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设监事一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。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。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。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。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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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所有 常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 COPYRIGHT © 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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