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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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24-12-23 15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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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,常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第一届三次理事会议 在常州金陵江南大酒店召开, 22 家理事单位 28 名理事代表到会, 常州市 工业与信息化局副局长沈新峰 、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公室处长周峥 、 常州 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理事长杨森茂 、 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吕红兵 、 协会秘书长 王宏才等出席会议。
常州市半导体协会成功召开第一届三次理事会
【概要描述】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,常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第一届三次理事会议 在常州金陵江南大酒店召开, 22 家理事单位 28 名理事代表到会, 常州市 工业与信息化局副局长沈新峰 、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公室处长周峥 、 常州 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理事长杨森茂 、 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吕红兵 、 协会秘书长 王宏才等出席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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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。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。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,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三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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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所有 常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 COPYRIGHT © 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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